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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7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忠坤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01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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