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簡上附民,43,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吳佩玲
被 告 林岑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31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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