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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顏琳
被 告 涂智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方鴻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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