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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馬于庭
被 告 林祥龍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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