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簡上,358,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天財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