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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胡意彤
被 告 賴憲民
上列被告賴憲民因詐欺案件(104 年度簡字第31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莊哲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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