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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林義榮
被 告 蔡瀚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 年度簡字第39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黎錦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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