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簡,3984,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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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UGYEN (中文姓名:烏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76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UGYEN 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參點零柒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104 年5月7 日下午」,應補充為「104 年5 月7 日14時30分許前某時」;

第3 至4 行「收受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3.0718公克)」,應更正補充為「收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合計驗餘淨重3.0718公克)」;

第3 至4 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應補充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6 月8日 航藥鑑字第1045298 號毒品鑑定書」;

編號三第3 至4 行「序號海山-9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更正補充為「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B000 0000 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UGYEN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其行為應嚴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業商而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見毒偵字卷第4 頁)與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合計驗餘淨重3.071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6 月8 日航藥鑑字第1045298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而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7697號
被 告 UGYEN(印度籍)
男 31歲(民國72【西元1983】年7月23日)
住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居留證號:000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UGYEN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年5月7日下午,在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2段295巷內公園,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處,收受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3.0718公克)而持有之。
嗣於同日14時30分許,在上開地點,為警攔檢盤查後而當場起獲上開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因呈安非他命類陰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UGYEN於警詢時及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偵查中之供述        │非他命為警查獲之事實。  │
 ├──┼──────────┼────────────┤
 │ 二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包(驗餘共淨重      │非他命之事實。          │
 │    │3.0718公克)、交通部│                        │
 │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
 │    │心毒品鑑定書1紙     │                        │
 ├──┼──────────┼────────────┤
 │ 三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被告未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    │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安非他命之事實。        │
 │    │21日序號海山-9號濫用│                        │
 │    │藥物檢驗報告1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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