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1973,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立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3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PSP 遊戲主機壹臺、存有「無雙OROCHI蛇魔再臨」盜版遊戲軟體之記憶卡壹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立言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4 年3 月25日期滿,扣案之PSP 遊戲主機1 臺、存有「無雙OROCHI蛇魔再臨」盜版遊戲軟體之8G記憶卡1 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王立言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調偵字第10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另經告訴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2項罪嫌部分,告訴人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撤回告訴,為該署檢察官敘明在案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PSP 遊戲主機1 臺、存有「無雙OROCHI蛇魔再臨」盜版遊戲軟體之8G記憶卡1 張,經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定結果,確認係仿冒「koei」商標之商品等情,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koei」商標資料檢索(調偵字卷第5 頁)、鑑識報告書(偵字卷第30頁)各1 份、扣案物品勘驗照片2 張在卷足證(偵字卷第31、32頁),自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