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1995,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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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群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群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莊群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包括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1896號、第2649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1738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4293號、第4294號),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6 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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