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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徐煒喨
受 刑 人 呂芝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4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煒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呂芝瑩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8 月11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 元,由具保人徐煒喨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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