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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為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4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PS3 主機壹台(內建硬碟含盜版之真三國無雙6 等遊戲軟體)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4367 號被告張智為違反著作權法及商標法(聲請書漏載違反商標法部分)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6 月27日期滿,惟扣案之PS3 主機1台(內建硬碟含盜版之真三國無雙6 等遊戲軟體),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此部份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故係採職權沒收主義。
而依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適用之法理,就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沒收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論處。
三、經查:被告張智為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2項及商標法第97條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6 月28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1436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於104 年6 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一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
又扣案之PS3 主機1 台,係被告購入而所有之物,業據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且經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定之結果,確認內建硬碟含有侵害日商光榮特庫摩控股有限公司所註冊之「KT」、「三國無雙」等商標圖樣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真三國無雙6 」遊戲軟體一節,亦有鑑識報告書及檢驗照片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之PS3 主機1 台,同時屬於商標法第98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所指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及供違反著作權法犯罪所用之物,則依上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以屬於犯人為限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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