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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竑奕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一段第一行內關於受刑人姓名「陳紘奕」之記載,皆應更正為「陳竑奕」。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第1 段第1 行內關於受刑人姓名「陳紘奕」之記載,顯係「陳竑奕」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
茲皆更正為「陳竑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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