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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寶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寶文所犯附表所示等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寶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 6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3 年度臺抗字第707 號、第67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蔡寶文所犯如附表所示3 罪,俱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
受刑人於104 年7 月6 日以書面向聲請人請求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4 年7 月6 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案聲請為正當,爰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於不逾越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編│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是否為│ 備註 │
│號│ │ │ │年度案號├──┬────┬───┼──┬───┬───┤得易科│ │
│ │ │ │ │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法院│ 案號 │確定日│罰金之│ │
│ │ │ │ │ │ │ │期 │ │ │期 │案件 │ │
├─┼────┼────┼────┼────┼──┼────┼───┼──┼───┼───┼───┼────┤
│1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3 年 6│新北地檢│新北│103 年度│103 年│高等│103 年│104 年│ 否 │編號1 、│
│ │級毒品罪│8 月 │月9 日晚│103 年度│地院│審訴字第│11月25│法院│度上訴│1 月17│ │2 罪刑前│
│ │ │ │間6 、7 │毒偵字第│ │1767號 │日 │ │字第34│日 │ │經本院以│
│ │ │ │時許 │6008號 │ │ │ │ │29號 │ │ │104 年度│
├─┼────┼────┼────┼────┼──┼────┼───┼──┼───┼───┼───┤聲字第14│
│2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3 年 6│新北地檢│新北│103 年度│103 年│高等│103 年│103 年│ 是 │26號裁定│
│ │級毒品罪│5 月,如│月9 日晚│103 年度│地院│審訴字第│11月25│法院│度上訴│12月24│ │應執行有│
│ │ │易科罰金│間6 、7 │毒偵字第│ │1767號 │日 │ │字第34│日 │ │期徒刑11│
│ │ │,以新臺│時許 │6008號 │ │ │ │ │29號 │ │ │月確定。│
│ │ │幣 1,000│ │ │ │ │ │ │ │ │ │ │
│ │ │元折算 1│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3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3 年 7│新北地檢│新北│103 年度│103 年│最高│104 年│104 年│ 否 │ │
│ │級毒品罪│8 月 │月19日晚│103 年度│地院│審訴字第│12月12│法院│度臺上│4 月23│ │ │
│ │ │ │間7 時許│毒偵字第│ │1920號 │日 │ │字第11│日 │ │ │
│ │ │ │ │6228號 │ │ │ │ │0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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