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056,2015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亦評
上列被告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民國104 年7 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更正前」之記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民國104 年7 月29日所為104 年度聲字第3056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所示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顯係如附表所示「更正後」欄記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
├───────┼─────────┼────────┤
│主文欄        │鄭文祺所犯如附表所│陳亦評所犯如附表│
│              │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所示之罪刑,應執│
│              │期徒刑貳年。      │行有期徒刑貳年。│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