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078,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啟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毒偵字第789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2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貳袋(合計驗餘淨重零點零零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7899號被告童啟榮(已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 個(驗餘淨重0.004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死亡,故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789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被告於前開案件中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2 袋(袋內殘渣呈白色細結晶狀,合計驗前淨重0.005 公克,驗餘淨重0.004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亦有該中心103 年12月2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