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260,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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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裕豊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裕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裕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程裕豊因搶奪、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等案件,經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後,於97年10月2 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5 年3 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1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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