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中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中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364 號審理,於104 年4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6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於104 年6 月4 日判決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潘中彥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5 │
├───────┼────────┼────────┼────────┼────────┼────────┤
│罪 名│ 贓物 │ 違反電信法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7 月8 日 │101 年7 月8 日至│102 年1 月5 日 │102 年1 月14日 │102 年1 月15日 │
│ │ │101 年7 月18日(│ │ │ │
│ │ │聲請書誤載為101 │ │ │ │
│ │ │年7 月8 日) │ │ │ │
├───────┼────────┼────────┼────────┼────────┼────────┤
│偵 查(自 訴)│臺中地檢102 年度│臺中地檢102 年度│新北地檢102 年度│新北地檢102 年度│新北地檢102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 │偵緝字第822 號 │偵緝字第822 號 │偵字第8110號 │偵字第8110號 │偵字第8110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豐簡字第│102 年度豐簡字第│104 年度易緝字第│104 年度易緝字第│104 年度易緝字第│
│實│ │415 號 │415 號 │1 號 │1 號 │1 號 │
│審├─────┼────────┼────────┼────────┼────────┼────────┤
│ │判 決日 期│102 年8 月7 日 │102 年8 月7 日 │104 年3 月31日 │104 年3 月31日 │104 年3 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2 年度豐簡字第│102 年度豐簡字第│104 年度易緝字第│104 年度易緝字第│104 年度易緝字第│
│判│ │415 號 │415 號 │1 號 │1 號 │1 號 │
│決├─────┼────────┼────────┼────────┼────────┼────────┤
│ │確 定日 期│102 年10月31日 │102 年10月31日 │104 年5 月6 日 │104 年5 月6 日 │104 年5 月6 日 │
└─┴─────┴────────┴────────┴────────┴────────┴────────┘
┌───────┬────────┬────────┬────────┬────────┬────────┐
│編 號│ 6 │ 7 │ 8 │ 9 │ 10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1 月16日 │102 年1 月19日 │102 年1 月初某日│102 年1 月底某日│102 年1 月間某日│
├───────┼────────┼────────┼────────┼────────┼────────┤
│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2 年度│新北地檢102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8110號 │偵字第8110號 │偵緝字第107 號 │偵緝字第107 號 │偵緝字第107 號 │
├─┬─────┼────────┼────────┼────────┼────────┼────────┤
│最│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易緝字第│104 年度易緝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
│實│ │1 號 │1 號 │364 號 │364 號 │364 號 │
│審├─────┼────────┼────────┼────────┼────────┼────────┤
│ │判 決日 期│104 年3 月31 日 │104 年3 月31日 │104 年4 月30日 │104 年4 月30日 │104 年4 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易緝字第│104 年度易緝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
│判│ │1 號 │1 號 │364 號 │364 號 │364 號 │
│決├─────┼────────┼────────┼────────┼────────┼────────┤
│ │確 定日 期│104 年5 月6 日 │104 年5 月6 日 │104 年6 月4 日 │104 年6 月4 日 │104 年6 月4 日 │
└─┴─────┴────────┴────────┴────────┴────────┴────────┘
┌───────┬────────┬────────┬────────┐
│編 號│ 11 │ 12 │ 13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2 月初某日│102 年2 月4 日 │102 年2 月7 日 │
├───────┼────────┼────────┼────────┤
│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 │偵緝字第107 號 │偵緝字第107 號 │偵緝字第107 號 │
├─┬─────┼────────┼────────┼────────┤
│最│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
│實│ │364 號 │364 號 │364 號 │
│審├─────┼────────┼────────┼────────┤
│ │判 決日 期│104 年4 月30 日 │104 年4 月30 日 │104 年4 月30 日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
│判│ │364 號 │364 號 │364 號 │
│決├─────┼────────┼────────┼────────┤
│ │確 定日 期│104 年6 月4 日 │104 年6 月4 日 │104 年6 月4 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