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66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母 陳素珠
被 告 林鴻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43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院裁定羈押當日係因籌不到保釋金而無法辦理交保,被告林鴻翔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雖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43 號搶奪案件而於民國104 年8 月10日經本院羈押在案,惟因被告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8 月18日指揮被告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按,是被告現已非由本院羈押中,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