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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66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被 告 王載勝
上列被告王載勝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2204號),經原告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陳宣羽部分業經原告具狀撤回起訴),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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