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子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第7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子勝係貨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1 年8 月14日0 時3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新北市新莊區瓊泰路往中正路方向行駛,行經瓊泰路與景德路口,本應注意依照行車號誌行駛,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見當時路口號誌燈已變換為黃燈,遂為求搶快,未及時減速準備停車,亦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即貿然加速前駛,適有告訴人賴金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沿景德路往豐年街方向行駛,因景德路方向之行車號誌已轉為綠燈而行經該處,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閃避不及,而與被告戴子勝之自用小客貨車發生碰撞,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肱骨粉碎性骨折及左小腿擦傷等傷害,認被告戴子勝犯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查被告戴子勝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據以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賴金池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查,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