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交附民,119,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陳俐吟
被告羅曉芬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就本院104年交易字190號

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上午
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鄭凱文
檢察官 彭馨儀
書記官 彭秀玉
通 譯 林哲緯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陳俐吟
被告羅曉芬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羅曉芬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拾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被告羅曉芬應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以前全數給付完畢(帳戶號碼由原告陳俐吟以電話通知被告羅曉芬)。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陳俐吟願撤回刑事104 年交易字第190 號被告羅曉芬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告訴,被告羅曉芬亦同意撤回對原告陳俐吟之過失傷害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陳俐吟
被 告 羅曉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