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交附民,39,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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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林肯華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被 告 王玉龍
上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書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78號,原案號: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20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劉思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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