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交附民,53,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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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陳淑芬
梁志揚
梁雅姿
梁育嘉
被 告 陳冠華
塗富雄即新安全瓦斯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陳冠華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原告主張被告塗富雄即新安全瓦斯行係被告陳冠華之僱用人),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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