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侵附民,51,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甲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甲之父 (同上)
甲之母 (同上)
被 告 己○○
耿○諺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 上 一 人
法 定 代理人 耿○雄 (同上)
黃○珍 (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侵訴字第7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