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原訴,38,20161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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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維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2月8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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