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黃淑娟
被 告 吳政憶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勳忠
何美瑶
上列被告因被告吳政憶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19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