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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王堯崇
王堯昌
王瑞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 代 理人 彭珮瑄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貴卿律師
被 告 林建宏
鄭月香即博上美廣告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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