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交重附民,15,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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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謝清球
被 告 豐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聰明
被 告 周來得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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