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交重附民,9,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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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潘偉民
訴訟代理人 潘惠茹
被 告 張育帷
被 告 亞年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榮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17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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