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駱俊宏
被 告 陳錦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