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交附民,268,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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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黃福壽
被 告 徐昱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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