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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79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謝子文
被 告 李偉軒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79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4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上午9時6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謝子文
被 告 李偉軒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謝子文
被 告 李偉軒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104 年5 月26日當庭給付参萬元現金,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餘額参萬元,應自104 年6 月份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臺北富邦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謝子文。
被告一期若未按時履行,願再加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参萬元。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447 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謝子文 被 告 李偉軒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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