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433,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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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3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朱薏玲
被 告 邱誌豪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3 號因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36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1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李進興
朗讀案由
原 告 朱薏玲
被 告 邱誌豪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朱薏玲
被 告 邱誌豪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作為肇事逃逸部分之賠償,於民國104 年8 月20日前給付完畢,均匯入原告指定帳戶: 華南銀行東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 朱薏玲。

二、原告願宥恕被告本件肇事逃逸罪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朱薏玲 被 告 邱誌豪 調解委員 李進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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