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438,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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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黃子津
被 告 林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8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1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下午1時2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游惠美
朗讀案由
原 告 黃子津
被 告 林文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黃子津
被 告 林文雄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 ,於民國104 年9 月10日前給付完畢,均匯入原告指定帳戶: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竹圍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黃子津。

二、原告願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917 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黃子津 被 告 林文雄 調解委員 游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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