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447,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47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吳伂妍
被 告 游斯熏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47號因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5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中午12時1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吳伂妍
被 告 游斯熏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吳伂妍
被 告 游斯熏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元,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前給付完畢,均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伂妍。

二、原告願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57 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針對肇事逃逸罪部分,原告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訴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吳伂妍 被 告 游斯熏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