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460,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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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0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李玉淑
訴訟代理人 陳盈宇
被 告 黃堯敏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0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11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上午9時1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盈宇
被 告 黃堯敏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盈宇
被 告 黃堯敏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 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 ,應自民國104 年10月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給付柒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陳盈宇。

二、原告願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113號業務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盈宇 被 告 黃堯敏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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