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462,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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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2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劉麗玲
被 告 吳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2號因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15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上午9時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劉麗玲
被 告 吳清華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劉麗玲
被 告 吳清華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 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 ,於民國( 下同)104年9 月2 日給付陸萬元;

餘額陸萬元,應自104 年10月起於每月5 日前按月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李仲明。

二、原告願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153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劉麗玲 被 告 吳清華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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