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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5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宗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7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潘佳莉(所涉通姦罪嫌,業經配偶即告訴人乙○○撤回告訴,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與有配偶之人相姦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與潘佳莉為性交行為共23次,嗣告訴人於民國103 年6 月9 日凌晨0 時35分許,在潘佳莉之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上發現兩人親密合照,經向潘佳莉追問後,始查知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已經告訴人撤回其告訴者,檢察官本即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疏未注意而仍起訴者,即屬同法第303條第1款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 號刑事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復按「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此觀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68 號刑事判決意旨自明。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而被告所涉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6 月4 日偵查終結,並以104 年度調偵字第716 號提起公訴,而於104 年7 月20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7 月20日丁○○榮愛104 調偵716 字第329565號函暨該函上本院收狀戳章附卷可參,惟本件告訴人乙○○與被告雙方業於104 年2 月9 日,在新北市中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前開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影本、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 年2 月11日收文)附卷可稽,則本案在繫屬前,即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欠缺告訴之訴追條件,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惟仍起訴,自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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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 期 │ 時 間 │ 地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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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 年11月25日│晚間7 時許 │風雅頌汽車旅館(新北市永和區竹│
│ │ │ │林路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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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 年12月2 日│凌晨0 時至2 │新北市永和區秀山國小內 │
│ │ │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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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 年12月10日│下午某時許 │風雅頌汽車旅館(新北市永和區竹│
│ │ │ │林路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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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 年2 月6 日│凌晨1 時許 │中和賓館(新北市中和區安樂路41│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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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 年3 月9 日│凌晨0 時許 │臺北市○○○路000 號1 樓浴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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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 年3 月28日│凌晨1 時許 │中和賓館(新北市中和區安樂路41│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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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 年4 月13日│凌晨0 時許 │臺北市○○○路000 號1 樓浴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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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 年6 月26日│下午6 時許 │新北市新店區陽光運動公園廁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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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 年10月25日│晚間7 時許 │皇城汽車旅館(新北市中和區連城│
│ │ │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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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2 年11月1 日│凌晨0 時許 │臺北市○○○路000 號1 樓健身房│
│ │ │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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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2 年11月30日│凌晨0 時許 │臺北市○○○路000 號地下1 樓會│
│ │ │ │議室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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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2 年12月21日│凌晨0 時許 │林森旅館(臺北市林森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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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3 年1 月11日│上午10時許 │有馬汽車旅館(新北市土城區中央│
│ │ │ │路2 段39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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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3 年1 月17日│凌晨0 時許 │臺北市○○○路000 號地下1 樓會│
│ │ │ │議室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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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3 年2 月3 日│凌晨1 時許 │唯愛汽車旅館(新北市新店區永業│
│ │ │ │路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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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3 年2 月13日│上午9 時許 │唯愛汽車旅館(新北市新店區永業│
│ │ │ │路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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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3 年2 月21日│下午5 時許 │唯愛汽車旅館(新北市新店區永業│
│ │ │ │路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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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3 年3 月5 日│下午5 時許 │板橋體育館廁所內(新北市板橋區│
│ │ │ │中正路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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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3 年4 月11日│下午5 時許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1 段361 之1 │
│ │ │ │號某旅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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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3 年4 月28日│下午5 時許 │板橋藝文特區某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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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3 年5 月2 日│下午5 時許 │中和賓館(新北市中和區安樂路41│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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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3 年5 月9 日│下午5 時許 │告訴人位於新北市中和區自立路14│
│ │ │ │1 巷18號之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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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3 年5 月28日│下午4 時許 │三重某里民活動中心廁所內(新北│
│ │ │ │市三重區環河路附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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