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簡,1064,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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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0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任成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1045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任成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任成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梁立志之紛爭而心有不滿,竟先後出言及持刀恫嚇,理性溝通及自我克制能力均有不足,實屬不該,惟其素行良好,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於民國103 年9 月7 日犯恐嚇罪所持用之不詳刀械並未扣案,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又非違禁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緝字第1045號
被 告 任成文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任成文前於民國103 年7 月間,在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2 段276 巷口,與梁立志互毆時遭梁立志砍傷,因而心生不滿欲要求賠償,遂於103 年7 月下旬某日,至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 號1 樓之梁立志住處門口欲找梁立志,梁立志躲於屋內房間而為任成文所不知,任成文仍基於恐嚇之犯意,明知其向梁立志之母梁陳奕仙陳述之恐嚇言詞,梁陳奕仙將轉知梁立志,仍透過梁陳奕仙恫稱:要梁立志給伊20萬元,不然要梁立志的命等語,梁立志未待梁陳奕仙告知,即在房內聽聞而心生畏懼。
任成文復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3 年9 月7 日10 時 許,在上址門口,持長約30公分之不詳刀械,對在屋內之梁立志恫稱:「你出來,我要砍你」等語,梁立志聽聞後,因而心生畏懼。
二、案經梁立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㈠被告否認103年7月20幾日│
│    │部分自白及供述        │  之恐嚇犯行。          │
│    │                      │㈡被告於103年9月7日10時 │
│    │                      │  許恐嚇告訴人梁立志之事│
│    │                      │  實(自白)。          │
├──┼───────────┼────────────┤
│二  │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被告上開兩次恐嚇事實。  │
│    │證述                  │                        │
├──┼───────────┼────────────┤
│三  │證人梁陳奕仙於偵查中之│被告上開兩次恐嚇之事實。│
│    │證述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兩次恐嚇犯行,犯意各別,行為獨立,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檢 察 官 江祐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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