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簡,1410,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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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廷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460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刊登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所為影響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發展,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惟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9460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甫於101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基於以電腦刊登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之犯意,於104年1月27日中午12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5 居處,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UT 網際空間-聊天室網頁,使用暱稱「台北->女裝按摩兼差0(25) 」登入上開聊天室,而刊登足以引誘、暗示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文字,用以供不特定人點選聊天,促使不特定人與其聯繫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易行為。
嗣於同日中午12時50分許,員警執行網路巡邏時,於上開聊天室傳送「179/69/25Y 0兼差唷!」、再於同日下午1時56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5000+車錢-全套女裝-1069 」等足以引誘、暗示及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文字,始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甲○○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使用上開暱稱登入上開聊天室,並送上開訊息,惟辯稱:不知道上網聊天找按摩會犯法,以為真的去做才是真正犯法等語。
經查,被告亦自承以上開暱稱登入上開聊天室係因為缺錢,想是否能兼差做按摩服務,包含有關性交易等語。
是被告以上開暱稱登入上開聊天室供不特定人觀覽,確係為找尋性交易之機會。
又由被告所傳送之上開訊息內容以觀,本意確係在提供性交易以獲取金錢。
此外,並有「UT網際空間聊天室」網頁翻拍畫面11張、聊天室譯文、員林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暨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4張、LINE對話紀錄譯文、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之上開SIM卡1張在卷可證,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罪嫌。
又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 份在卷足參,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檢察官 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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