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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8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麟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陳尚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035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俊麟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各編號「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署名均沒收。
事 實
一、劉俊麟自民國97年7 月25日起,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 樓、由江美慧獨資經營之博盈企業社擔任業務員,負責開發客戶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竟先後為下列犯行:㈠劉俊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犯意,自101 年9 月間起至103 年10月間止,接續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向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客戶收取貨款後,均未依規定繳回博盈企業社,反變易其持有為所有,陸續將款項侵占入己,合計共新臺幣(下同)2,118,365 元。
㈡其復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自103年5 月17日起至同年11月21日止,接續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均冒用客戶琮恩鎖店之名義,向江美慧佯稱:琮恩鎖店已向博盈企業社訂購鎖具云云,致江美慧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額之鎖具交付予劉俊麟,而劉俊麟為取信江美慧,並因此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8 樓住處內,接續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文件上,分別偽簽「趙」、「黃」等署名,藉此偽造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各足以表彰琮恩鎖店確已收受鎖具及同意付款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再將該些偽造私文書交付予江美慧而行使,因此共詐得價值25,770元之鎖具,足以生損害於江美慧即博盈企業社及琮恩鎖店。
嗣江美慧一再催促劉俊麟向客戶收取貨款,劉俊麟自知無法隱瞞,遂於103 年11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江美慧坦承上情,因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劉俊麟就被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江美慧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琮恩鎖店負責人趙國恩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琮恩鎖店客戶對帳明細表3 紙、出貨單7 紙、博宇門鎖(博盈企業社)員工切結書1 紙、侵占客戶款項明細1 份、LINE訊息對話翻拍照片1 份、客戶對帳明細表1 份、人事資料卡1 張、博盈企業社客戶對帳資料明細表1 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0頁至第14頁、第16頁至第20頁、第23頁至第68頁、第70頁、第82頁至第85頁),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有關詐欺取財罪之規定,雖於103 年6 月20日修正施行,惟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接續詐欺犯行,其行為終了時點既為103 年11月21日,已在新法修正施行之後,即應適用現行規定,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考),合先敘明。
㈡被告受雇於江美慧即博盈企業社擔任業務員,負責處理開發客戶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故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在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文件上偽簽「趙」、「黃」之署名,乃偽造各該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再者,被告多次侵占業務上所收得、本應繳回博盈企業社之款項,又行使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偽造私文書,陸續詐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額之貨品,均係於密接之時間、空間,以相同方式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舉動之獨立性皆極為薄弱,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法律上1 罪。
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1 罪處斷;
檢察官認應從重論以詐欺取財罪云云,容有未恰。
被告所犯之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所為辜負江美慧即博盈企業社之信任,又冒用琮恩鎖店名義訂貨,有害琮恩鎖店從業人員之文書正確性,其侵占之貨款復高達2,118,365 元,金額甚鉅,又迄未與江美慧達成和解,賠償博盈企業社所受損失,實有不該,惟被告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如附表二各編號「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於該等文書本身因已交付江美慧而行使,已非屬被告所有,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時間 │客戶名稱 │侵占之貨款金│
│號│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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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12月、103年1 │富全鎖店(新北市淡水區大忠街69│61,661元 │
│ │、3、5、6、7、9、 │號) │ │
│ │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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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3年3、5至10月 │大東鎖店(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84,767元 │
│ │ │2段39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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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3年6至10月 │順安鎖店(臺北市北投區大同街 │21,050元 │
│ │ │35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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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2 年1 至6 、8 至│和生鎖行(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 │81,919元 │
│ │12月、103 年1 至10│341號) │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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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3年7至10月 │尚友堂鎖店(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18,765元 │
│ │ │路6段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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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3年3、8月 │大芳鎖行(新北市淡水區英專路47│26,850元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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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3年5、8月 │得發鎖店(新北市新莊區幸福路71│8,223元 │
│ │ │之1號1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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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3年3、6至9月 │金億鎖店(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22,376元 │
│ │ │19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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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3年1、4至10月 │順利鎖店(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 │101,671元 │
│ │ │356巷3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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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年4至10月 │金吉祥鎖店(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68,342元 │
│ │ │路5段123巷2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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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年4至10月 │大吉鎖行(新北市新店區光明街 │66,986元 │
│ │ │19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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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3年4至7、9至10月│和平鎖店(新北市中和區景新街 │14,690元 │
│ │ │448號之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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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3年1至10月 │鄭安鎖店(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75,227元 │
│ │ │1段104之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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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3年4、6至10月 │冠一鎖店(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 │4637元 │
│ │ │12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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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3年6至10月 │安順鎖店(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1 │12,875元 │
│ │ │段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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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3年6月 │永發鎖印行(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9,285元 │
│ │ │30巷157弄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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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3年2至4月 │鋮益鎖匙(臺北市南港區舊庄街1 │14,290元 │
│ │ │段160號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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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3年2至10月 │日順鎖店(新北市汐止區水源路1 │143,115元 │
│ │ │段23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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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3年4至10月 │明源鎖店(臺北市中山區中原街 │49,803元 │
│ │ │156號1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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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年3至10月 │明峰全鎖行(新北市汐止區明峰街│62,130元 │
│ │ │16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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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3年4至10月 │國隆興鎖店(新北市汐止區樟樹一│45,293元 │
│ │ │路1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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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3年4至10月 │金驊鎖行(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 │56,366元 │
│ │ │486巷4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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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3年2至7、9至10月│優仕鎖印行(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74,794元 │
│ │ │516之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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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3年3至6、10月 │金鎖匙鎖印(新北市汐止區中興路│11,490元 │
│ │ │11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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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3年4至10月 │金三元鎖店(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2,900元 │
│ │ │33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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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2年12月、103年4 │一順鎖店(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 │24,540元 │
│ │、6至10月 │50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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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3年1至5、7月 │慶順鎖店(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2 │39,416元 │
│ │ │段2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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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3年3至5、7、9月 │駿輪配鎖店(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16,490元 │
│ │ │路2段179號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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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3年9、10月 │嘉又鎖店-泰山店(新北市泰山區 │13,875元 │
│ │ │明志路2段8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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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3年3至10月 │華夏鎖店(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二路│82,314元 │
│ │ │34巷5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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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3年3至4、7至10月│保全鎖店(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2 │33,372元 │
│ │ │段38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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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3年2、4至10月 │大象鎖店(新北市八里區中華路2 │43,228元 │
│ │ │段29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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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3年3、5至10月 │政昇鎖店(新北市林口區竹林路62│24,266元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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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3年8至10月 │唯虹鎖店(新北市林口區民權路22│21,985元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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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3年3至6、7至10月│鴻運鎖店-新莊店(新北市新莊區 │26,610元 │
│ │ │西盛街39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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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2年11月、103年6 │鴻運鎖店-民安店(新北市新莊區 │21,525元 │
│ │、7月 │民安西路68號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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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3年7月 │欽豐鎖店(新北市五股區西雲路41│12,650元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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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3年2、4、6、7、9│立奇刻印社(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49,256元 │
│ │、10月 │266號1樓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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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3年1月 │眾利鎖店-中平店(桃園市桃園區 │4,800元 │
│ │ │中山路69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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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3年3至10月 │大益鎖店(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 │66,066元 │
│ │ │1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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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3年1、6至10月 │大群鎖店(桃園市桃園區寶山街 │25,565元 │
│ │ │222號) │ │
├─┼─────────┼───────────────┼──────┤
│42│103年3至8、10月 │宏運鎖店(桃園市八德區義勇街 │23,296元 │
│ │ │14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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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3年5、7、9、10月│琮恩鎖店(桃園市中壢區永福路 │17,700元 │
│ │ │1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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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3年2、5至10月 │鼎文鎖店(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 │37,221元 │
│ │ │39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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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3年10月 │眾利鎖店-中山店(桃園市桃園區 │4,226元 │
│ │ │中山路692號) │ │
├─┼─────────┼───────────────┼──────┤
│46│103年3至10月 │自強鎖店(桃園市中壢區文化路 │47,295元 │
│ │ │332號) │ │
├─┼─────────┼───────────────┼──────┤
│47│103年4至10月 │忠信鎖店(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 │31,717元 │
│ │ │395號) │ │
├─┼─────────┼───────────────┼──────┤
│48│103年6、7、10月 │翰昇鎖店(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14,750元 │
│ │ │67號) │ │
├─┼─────────┼───────────────┼──────┤
│49│103年2、4至10月 │眾利鎖店-南平店(桃園市桃園區 │54,789元 │
│ │ │南平路467號) │ │
├─┼─────────┼───────────────┼──────┤
│50│102 年12月、103 年│大忠鎖店(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46│39,844元 │
│ │1 、3 、5 、7 、8 │號) │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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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1年9月、102年8月│隨緣鎖店(桃園市八德區桃鶯路2 │6,250元 │
│ │ │巷口) │ │
├─┼─────────┼───────────────┼──────┤
│52│103年1、3、5、6、8│嘉又鎖店-中壢店(桃園市中壢區 │61,510元 │
│ │、9月 │永福路987號) │ │
├─┼─────────┼───────────────┼──────┤
│53│103年2、5至10月 │元國鎖匙(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2 │37,585元 │
│ │ │段104之3號) │ │
├─┼─────────┼───────────────┼──────┤
│54│103年3、5至10月 │元鋐有限公司(新北市三峽區中正│42,719元 │
│ │ │路1段295號) │ │
├─┼─────────┼───────────────┼──────┤
│ │ │總 計│2,118,365元 │
└─┴─────────┴───────────────┴──────┘
附表二(冒用琮恩鎖店名義所偽造之文書)
┌─┬─────┬──────┬──────┬──────┬────┬──────┐
│編│出貨時間 │文件名稱 │簽名欄位 │偽造之署名及│訂貨金額│卷證出處 │
│號│ │ │ │數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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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5 月│對帳單明細表│明細表空白處│「黃」1 枚 │8,000元 │偵查卷第10頁│
│ │17日 │ │ │ │ │上方 │
├─┼─────┼──────┼──────┼──────┼────┼──────┤
│2 │103 年9 月│對帳單明細表│明細表空白處│「趙」1 枚 │1,900元 │偵查卷第10頁│
│ │9 日 │ │ │ │ │下方 │
├─┼─────┼──────┼──────┼──────┼────┼──────┤
│3 │103 年10月│出貨單 │客戶簽收欄 │「趙」1 枚 │5,000元 │偵查卷第85頁│
│ │24日 ├──────┼──────┼──────┤ ├──────┤
│ │ │對帳單明細表│明細表空白處│「趙」1 枚 │ │偵查卷第11頁│
├─┼─────┼──────┼──────┼──────┼────┼──────┤
│4 │103 年10月│出貨單 │客戶簽收欄 │「黃」1 枚 │2,850元 │偵查卷第12頁│
│ │31日 │ │ │ │ │ │
├─┼─────┼──────┼──────┼──────┼────┼──────┤
│5 │103 年11月│出貨單 │客戶簽收欄 │「趙」1 枚 │3,270元 │同上 │
│ │5 日 │ │ │ │ │ │
├─┼─────┼──────┼──────┼──────┼────┼──────┤
│6 │103 年11月│出貨單 │客戶簽收欄 │「趙」1 枚 │1,900元 │偵查卷第13頁│
│ │10日 │ │ │ │ │ │
├─┼─────┼──────┼──────┼──────┼────┼──────┤
│7 │103 年11月│出貨單 │客戶簽收欄 │「趙」1 枚 │2,850元 │同上 │
│ │21日 │ │ │ │ │ │
├─┼─────┼──────┴──────┴──────┼────┼──────┤
│ │ │總 計 │25,7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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