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附民,204,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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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04號
原 告 陳玟潔
被 告 黃政嘉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04 年度審易字第757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69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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