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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 年度審附民字第242 號
原 告 董丸企業社
即許博涵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李璇辰律師
被 告 謝政勳
上列被告因侵佔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97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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