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附民移調,170,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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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70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王仲之
被 告 張 紀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70 號因104 年度審易字第119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2日上午10時4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王仲之
被 告 張 紀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王仲之
被 告 張 紀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陸萬元,於民國104 年6 月份起於每月20日前按月給付捌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王仲之。

二、原告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王仲之 被 告 張 紀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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