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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06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即被告 廖智浤
原告即被告 李金鏢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06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
240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下午1時17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游惠美
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 廖智浤
原告即被告 李金鏢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 廖智浤
原告即被告 李金鏢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互不求償,無條件達成和解。
二、兩造互相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407號傷害罪、毀損罪刑事告訴;
針對強制罪部分原告即被告李金鏢願宥恕原告即被告廖智浤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 廖智浤
原告即被告 李金鏢
調解委員 游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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