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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提字第62號
聲請人即被
逮捕拘禁人 黃炳貴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黃炳貴並解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
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再按現行犯之逮捕,只要有相當理由相信被逮捕人為現行犯,即得合法逮捕,且相當理由之認定無經嚴格證明而得百分之百確信為必要,倘執法者依當時事實及情況,客觀形成相當的相信,認為被逮捕人為現行犯,應認為即成立相當理由。
三、經查,聲請人涉嫌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2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前時,因未將安全帽扣帶扣上,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警員鄭行宏趨前盤查,並詢問聲請人之身分證字號及姓名欲開單告發,詎聲請人竟以「機掰(台語),幹!」等語辱罵警員鄭行宏,警員鄭行宏認聲請人已涉及妨害公務及公然侮辱罪嫌,屬現行犯,遂依法將聲請人逮捕等情,有警員鄭行宏出具之職務報告及現場錄音譯文各1 份在卷可佐,聲請人亦自承有於上開時地因騎乘機車未將安全帽扣帶扣上而為警員盤查,其並以前揭言語辱罵當時身穿制服之警員,隨後即遭警員逮捕等事實,足見聲請人確係於犯罪行為實施中遭發覺之「現行犯」無疑,是警員鄭行宏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當場逮捕聲請人,於法並無不合。
從而,聲請人聲請提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應解返原解交之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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