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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日勝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3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日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104 年12月11日」應更正為「103 年12月11日」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將遺失物侵占入己,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婉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3071號
被 告 陳日勝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日勝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7時40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捷運路南勢角捷運站內,拾獲鍾志君所遺失之便當袋 1個(內含便當1個、保溫瓶1個),明知該便當袋係他人遺失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入己,得手後離開現場。
嗣因鍾志君發現便當袋遺失,乃報警究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日勝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鍾志君於警詢中之證述明確、贓物認領保管單 1張,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被告陳日勝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黃 翊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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