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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鄞智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6278、16752、167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鄞智興竊盜,共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案經新北市」應更正為「案經陳菽雯、林宜靜訴由新北市」;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 行「13張」應更正為「12張」;
附表編號3 行竊地點欄「64號號客多」應更正為「64號好客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鄞智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3 次竊盜犯行,於時間、地點可明白區辨,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竟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及被害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
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104 年度偵字第16278 號卷第2 頁)、患精神疾病之身心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6278號
第16752號
第16753號
被 告 鄞智興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鄞智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行竊時間、地點,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
嗣因管領附表所示物品之陳菽雯、林宜靜、廖言紘等人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得知鄞智興涉有重嫌,徵得鄞智興之同意,先於民國104年2月25日17時45分許,至其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之住所扣得其竊取之發票捐贈箱1個【內有發票24張、新臺幣(下同)119元(業經發還陳菽雯)】,另於104年3月8日0時5分許,又徵得鄞智興同意,至其前揭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住處進行搜索,扣得硬幣捐贈箱1個(業已發還廖言紘),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鄞智興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菽雯、林宜靜、廖言紘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筆錄各1紙、扣押物品目錄表2紙、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3件竊案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照片共計13張、3件竊案之現場暨查獲現場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被告就附表所示之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請審酌被告患有重鬱症、失憶徵候群、疑似額顳葉型失智症等疾病,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1紙在卷可稽,其犯後坦承犯行、悔恨不已等情,請予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楊 景 舜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得手物品 │
│ │ │ │ │ │
├──┼────┼──────┼───────────┼───────────────┤
│ 1 │陳菽雯 │104年2月25日│新北市○○區○○街00號│發票捐贈箱(內有發票24張、現金│
│ │ │17時10分許 │萊爾富超商 │119元) │
│ │ │ │ │ │
│ │ │ │ │ │
├──┼────┼──────┼───────────┼───────────────┤
│ 2 │林宜靜 │104年3月7日 │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5段 │愛心捐款箱(內有現金約200元) │
│ │ │18時25分許 │45號G奶木瓜牛奶店 │ │
├──┼────┼──────┼───────────┼───────────────┤
│ 3 │廖言紘 │104年3月7日 │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5段 │硬幣捐贈箱(內有現金約100元) │
│ │ │18時35分許 │64號號客多水果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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