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簡,3689,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68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文讚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中段所示「於101 年6 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記載,其後並補充為:「於102 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70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指揮書記載執行期間自103 年5 月15日起至同年8 月14日期滿完畢(嗣接續執行他案所處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於103 年10月18日出監)」外,其餘部分,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所指暨本院補充如上之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素行,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竊他人物品,造成他人財物損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

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各參偵卷第3 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本院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6817號
被 告 廖文讚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土城區
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土城區神農宮旁公園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文讚前於民國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9年度簡字第1584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9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5月、6月、4月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5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101年6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104年3月8日18時3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見廖守鈞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DJ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上址,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徒手開啟車門入內行竊,竊得廖守鈞所有皮夾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3,500元、IPHONE664GB手機1支、國民身分證、全民健保卡、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及臺灣合作金庫金融卡各1張,嗣經廖守鈞發現前開皮夾遭竊,旋報警調閱路口監視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廖守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廖文讚經傳喚未到。
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文讚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廖守鈞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及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6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檢 察 官 王聖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